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秦昌东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秦昌东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比较传统的是按照历史类型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分成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等
习惯上,我们将清前期以前的法律称之为古代法律或传统法律
不管是哪种类型得法律制度,比较共同得都是以刑法为重
而刑法、刑罚的重心又是维护皇权和宗法伦理
虽然如此,在传统法律制度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兼有政治和司法制度特点的监察制度也逐渐得以发展、成熟
本文就清代以前的中国监察制度作一定的了解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
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
《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
”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
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
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
《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
”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
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
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
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
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
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
《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
第1页共7页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