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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之工伤补偿认领后,还能撤销吗?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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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认领后,还能撤销吗?家住岳塘区的裴某受了工伤,拿到工伤保险后却反悔,向法院起诉取消该待遇。这是为什么?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9月25日,岳塘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涂立宏向我们解析了这个特殊的案例。案情回顾:20xx年5月,裴某与湘潭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一段时间后,20xx年2月12日,裴某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后,裴某一直没找到其他工作。20xx年3月10日,经人力公司确认同意后,在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裴某回到原岗位上班。当天上午,裴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火车压断右手臂,事发后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先后核定了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待遇。20xx年2月,裴某及人力公司向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申请,要求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裴某按月享受的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领取,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定裴某一次性领取按月支付长期待遇,总金额为20.88万元,扣除已经按月支付的费用后,实际支付19.6244万元。20xx年5月3日,在三方均到场的情况下,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发放补偿款,同日,裴某与人力公司达成《劳动关系解除及一次性伤残补偿协议书》。可领完费用后,裴某突然发现自己实际发放的工资,与人力公司向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工伤保险时的缴费工资不符,对核定的保险缴费基数存在异议。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裴某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保险待遇协议。法官解析:涂立宏表示,该案中裴某发生工伤时,与人力公司尚未重签劳动合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在核定裴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参照裴某原岗工资标准计算,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同时,裴某等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裴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裴某诉讼请求。另外,法官提醒,根据20xx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地〈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自20xx年以后的工伤保险案件中,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不得再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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