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总则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2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2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2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2
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2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2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2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2
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3
1犯罪或者违法;3
2自杀或者自残;3
5蓄意违章;3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4
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4
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
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