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创新思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法规制度汇编一、政治、组织人事纪律(一)关于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点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一言堂,对涉及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本单位干部的选拔、调整、任免,大额经济开支等重大问题搞个人专断。——《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粤发"1996"18号第八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1(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不准封官许愿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民主选举中以封官许愿、请客送礼等手段拉选票,进行非组织活动;第1页共11页不准跑官、买官、卖官。——《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粤发"1996"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从严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01"9号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第六十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三)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对个人收入、收受礼品及其它重大事项拒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粤发"1996"18号第三十条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第2页共11页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第三条、第六条下列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收入: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2、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3、经国家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负责经营管理、党务、工会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级以上(含副厂长、副经理级,下同)领导干部;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招聘的副经理级以上的领导干部;5、上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任副县(处)级以上非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