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丰台区委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丰台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京丰发〔2012〕29 号)、《关于整合设立丰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丰政发〔2012〕37 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为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丰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 区科委是创新基金的组织实施部门,区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1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方式第五条 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丰台区产业、技术政策;(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发展前景;(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在丰台区域内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