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问题探究[精选多篇]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黄泽冰100301021510法学2班证人不愿意出庭,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
之前,司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对证人出庭只能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去尽力争取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
许多案件在初查和侦查阶段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本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
此次修改,将近九分之一的条文涉及证人制度,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对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高度重视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它对于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诉讼司法公正有着巨大的意义
但现实社会中,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困饶着诉讼活动的顺利和公正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亮点与存在的问题:一、通过立法确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本次新《刑事诉讼法》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完善,并且明文规定,相关证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
并且明确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
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条文的形式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诉法188条第1款“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对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例外排除,体现并保留了人性之合理精神,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外,为了符合我们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思想和体现人权保护的理念,本次立法还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义务,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免证权”,这种规定也是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的
但另一方面,关于证人权利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人保护范围较窄,并且其未对如何保证这些保护措施的实现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