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查封(扣押)通知书()水保封(扣)字【】第号当事人姓名:地址:经查,你(你单位)违反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你单位)下列物品(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期限______。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让上述物品,保存地点。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机关公章)年月日说明1.在作出本决定之前,根据《水土保持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文号栏:“()”内填写机关代字;“【】”内填写作出本决定的年份;“第号”内填写当年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顺序号。3.本决定书的抬头部分应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4.“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事实;“违反了”后空格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期限”后填写查封扣押的期限;“或”后填写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前填写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5.本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6.本文书一般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