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论断
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得以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
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协商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对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理论升华和伟大创造,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参与决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备协商民主的一般含义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协商民主的特殊规定性,也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确立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又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实践证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对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更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好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共同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是要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协商民主形式和渠道丰富多样,从渠道上讲,党内民主有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有协商,政协会议有协商,基层民主也有协商;从形式上讲,有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等
要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要发挥多渠道多形式的作用,使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形式得到充分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