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聘用人员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贪污贿赂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指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犯罪是一般主体
我们这里主要讲的是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特殊主体
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目前刑事理论存在身份论还是职能论两种观点,特别是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认识不一致,常常导致在司法实践上适用遇到困难
笔者认为聘用人员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一、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分成的四类:(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
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派遣,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不问其原来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