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居民自治,依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人员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党支部、居委会成员、本社区的各级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举行会议时,可吸收老干部、党员及辖区企业负责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二、职权范围
1、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3、制定和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4、否决和修改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5、监督集资款、上交款、义务工、积累工的安排、收缴和使用;6、需要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召开会议条件
1、居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2、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居民代表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四、议事规则
1、民民代表议事前要根据村委会提出的议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讨论决定
2、居民代表议事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时,会议才有效
3、议事会上,每个与会同志既要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又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要摆事实讲道理,分清利弊,形成共识
第1页共3页4、议事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过半数与会代表通过的,方可作出决议
5、参加会议成员必须坚持执行议事会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上级组织反映,但未经居民代表会议修改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党支部各种会议制度一、支委会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党支部书记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集,组织委员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