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隐患整改管理,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做好预防,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隐患治理整改的管理。第三条相关文件无第二章隐患整改职责的规定第四条安全检查与整改实行区域责任制,谁的区域谁负责检查与整改。第五条安全检查与整改实行领导负责制,谁主管的工作范围谁负责组织检查整改。第三章具体规定第六条日常检查出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认真组织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后按计划按期整改,不得逾期。第七条进行整改安排以书面、安全例会等形式下达,各级下达人员及接受人要签名确认,按期完成。第八条整改期限的原则规定:一般隐患不超过一周,项目复杂或有客观原因,应先制定防范措施,然后按主管部门或领导规定期限整改。第四章罚则第九条一般隐患不积极整改的,按微伤事故等级考核、处罚责任者,每次100元,并限期整改。第十条其它隐患不积极整改、推诿或措施不到位的按轻伤事故1等级追究责任者、岗位负责人,并每次分别扣罚100元、200元。因其影响造成事故时,对各级责任者加倍处罚。第十一条单位自查隐患要立即整改,同时报设备科、安全科备案。第十二条公司、主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逾期每项罚100元,并承担全部损失。第十三条公司对安全防患整改实行检查监督制,由主管经理、安全科、作业区负责,监督失察而未按期完成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大公司安安全科组织制定,经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