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追求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全部内涵
不重视程序而只求实体的公正违背司法正义的真谛和要求
在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在加入wto、经济日益全球化、一体化的形势下,程序公正更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涉外商事审判中的程序公正内涵程序是指司法活动的规则,公正是指公平与正义,司法程序公正包括程序制度本身的公正和审判人员对公正程序的遵守
程序公正通过对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和程序公开等原则的贯彻得以实现
公正的程序可以增加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可以保障审判活动的稳定性,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实体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缺乏程序公正,仅靠审判人员的良知和法律技能经常实现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是难以想像的
遗憾的是,至今仍有很多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人员缺乏程序公正的观念或程序公正的观念非常淡漠,致使有法不依、错案率高、效率低下,严重制约了我国司法活动的公正
程序公正在西方法域早已深入人心,他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甚至超过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在他们看来,通过非正义的程序取得的实体结果不应当被认定为正义
因此,涉外商事(含港、澳、台)审判中必须重视、加强和培养程序公正理念,以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度,这也是wto规则的内在要求
以我国目前的状况,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显然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的形式与进一步改善提高我国司法形象的需要有较大差距
因此,重视涉外商事审判程序问题,提高涉外商事审判程序公正,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二、涉外商事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一)、管辖问题司法管辖权是司法领域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国际关系中十分敏感的一个问题,如果行使不当,则要么损害我国司法第1页共9页主权,要么损害港、澳、台地区的独立司法权,损害大陆与外国及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