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立法现状及对策摘要:碳排放权交易能够有效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它的有效实行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加入国际气候变化阵营有着巨大影响
我国已在深圳等七省市试行了碳交易,“十三五”方案帮助我国从区域性碳交易体系向全国碳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并在2017年开启全国碳交易市场
列出了我国碳交易体系下的立法现状及立法问题,并根据问题一一提出对策,为我国碳交易体系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尽早与国际碳交易制度相衔接
1前言中国是国际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虽然未设立强制减排义务,但我国是必然会实行自主减排的
我国的碳交易已进入试点阶段,但我国未颁发有关的专门性强制法律文件,而拟制法律首先就是要精准界定碳排放权的概念,到现在为止,我国法学界并没有准确的界定,近些年我国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了以下观点:欧阳爱辉(2018)《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中指出碳排放权是准用益物权;田丹宇(2018)在《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制度检视》中提出碳排放权是行政权力;蒋博雅(2019)在《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中提出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兼具公权私权双重属性
由于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特点,这与物权的基本特征大致符合,所以我国学者普遍将其当作准物权看待,但是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并不符合我国产权理论对“物”的定义,所以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应作为强制性行政许可权被界定
2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立法现状2
1政策发布密集我国高度重视碳排放交易,并发布了众多其相关的政策(具体政策看表1)
国内方面,2007年颁布了首个应对全球变暖的国家计划,也是首个综合性的政策性文件,即“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计划”;同年12月,发表了题为“中国的能源形势和政策”的白皮书;2008年,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即:“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的白皮书
国际方面,中国与美国在2014年11月签署了中美气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