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途中失踪的工亡认定[案例]方某于20xx年10月随丈夫进入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xx年12月9日6时30分,她独自离开住处准备乘公交车去上班
当日下午4时许,其夫得知她不在公司上班,立即用手机联系,但一直无人接听,不知去向
急忙四处寻找,仍不见踪影,只好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半个月后,在离公司几十公里外的东山南地界发现其尸体,并在附近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小方拖车
方某失踪后,所在公司及其亲属即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因工死亡
当时此案尚未侦破,公安等司法机关没有做出明确结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故暂时无法进行认定
此案后经侦破,查明:方某在当日上班路上等车时,被一辆肇事后逃离现场的小方拖车撞伤致死
20xx年4月19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认定方某属因工死亡
[评析]这是一起参保企业员工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造成死亡的刑事兼民事案件
方某失踪报案后,公安机关暂时未侦破,法院也没有宣告其死亡
在情况不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时,只能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等公安部门查清事实,作出明确结论后,才能依法受理认定
这样处理,既符合《条例》规定,又合乎情理,应该说做得比较妥当
对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无论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还是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条例》有关规定,都将它纳入工伤范围
但前者对此作了严格限制:一、事故发生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二、受伤害职工本人无责任或者不负主要责任
按此规定,若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在生产工作中受伤,即使由其本人违章操作造成,只要不属犯罪或自残行为,按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这项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争议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