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报废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废:(一)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过高的;(三)机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五)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并及时办理财务注销手续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三)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四)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市财政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各处室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学校以固定资产以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总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可做报废处理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
使用期限巳超过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2
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者;3
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4
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生产且无法修复的设备;5
老旧设备,耗能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发生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