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公司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第二条听取公司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第三条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督促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公司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设专职工会主席
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