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XX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XX省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XX省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证》制度)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XX省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第十条(申请的提出)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