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XX县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关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和处理、处罚意见
第一章行政执法的范围第一条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并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条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一)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三)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五)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的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七条负责区管领导干部、科级领导干部和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区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执法权限、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内容第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