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XX省信访事项依法终结暂行办法皖信联发"20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已接待信访人,掌握信访人诉求,研究答复意见和解决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继续上访的,适用本办法:1、经过省以下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信访事项;2、各级行政机关信访办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的;3、其他需要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第三条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以事实为根据、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的原则,以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实体的公正性。第四条成立XX省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主要负责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等工作。第五条省复核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1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等组成专家委员会,按照信访问题类别分为若干评议团,承担对拟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的评议工作。第六条各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专职人员,保证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和复核第七条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的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八条办理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其负责人应当亲自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诉求,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组织人员调查处理。办理意见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九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受理复查请求后,应当在1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受理复核请求后,应当在1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2第十条办理机关将答复意见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请求,仍继续上访的,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召开信访事项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复查机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公开举行,按照《XX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复查机关根据听证意见作出复查意见。第十一条复查机关将复查意见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请求,仍继续上访的,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后,决定是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第十二条复核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约谈信访人了解相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评查意见。复核机关根据评查意见作出复核意见,并送达信访人。第三章信访事项的评议和终结第十三条对已经完成三级程序的信访事项,且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已经约谈信访人,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并落实到位,信访人仍继续上访的,可申报终结。第十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申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应当向省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一)经市党政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依法终结申请;(二)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备案表;(三)信访事项审核认定报告;(四)信访人诉求材料;(五)办理、复查、复核意见(含复查、复核申请书或听证、评查意见及送达回执);(六)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信访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