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包工负责人应承担临时工工伤待遇【案情】申诉人:严某,男,26岁,建筑临时工
被诉人:赵某,男,38岁,建筑包工负责人
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45岁,公司经理
赵某1996年3月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头承包了李某住宅(四层一栋)的室内装修工程,后私雇外地民工严某等人装修施工
1996年4月3日,严某在施工中不慎将铝合金压条碰到窗口附近的高压线上,双臂被电击伤,导致双上肢损伤后肢体缺失,随即住院治疗至6月出院,用去有关医药费15235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另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有关标准,认定该损伤已达二级伤残
因严某对赵某给付的赔偿金数额不满意,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严某以承包人赵某为被诉人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追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裁决:严某负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护理费等共计182726
85元,由赵某于1997年3月1日前付清;赵某确实无力承担的,由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被诉人赵某不服裁决,以其不应承担该案的民事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本诉的被告严某称:其工伤后已失去双手,生活不能自理,还要增加赔偿住院护理费、假肢费、回老家的交通费、伤残20年的护理费等共计308686
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严某系承包人赵某私招乱雇来的,未经公司的批准,属非法用工,对造成严某伤残一事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愿意善意给付20000元
因三方各执一词,调解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赵某未经劳动部门审核,在不具有劳动用工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民工期间造成的工伤,应由赵某承担严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承包工程的劳动用工管理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