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上厕所伤亡算不算工伤
何某上班时间内上厕所突然死亡,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上厕所”是私事,因此认定何某死亡不属于工伤
由于不服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代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成都中院最终撤消了劳动保障部门“不是工伤”的认定
争论一“上厕所”伤亡算不算工伤
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20xx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
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
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
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
老人不服,就该认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争论二伤亡算工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审理,武侯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法律,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应工伤亡来处理,因此何某这种状况没有认定为工伤,与法律不符
20xx年5月16日,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撤消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
宣判后,第三人四通厂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四通厂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不应当认定为是工伤
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表示,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定论工作场所伤亡与正常工作有关成都中院审理后表示,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