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经费保障制度改革试论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试论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作者周立峰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设置与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曲折起伏的发展进程
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据地相继建立了人民审判机关
如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临时最高法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和抗日战争期间边区法院等等
这一时期没有明确规定人民审判机关设专职司法警察,但规定人民审判机关调用赤卫队、警卫员、民警等人员执行司法警察职务
建国后,1950年中央决定将执行不同任务的警察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警察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统一了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其中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
这是首次从法律上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设置做出明确规定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取消了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规定
虽然法律上予以取消,但仍然有一些法警在法院开展工作
1956年5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达通知,决定自1956年7月1日起将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列为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1957年6月25日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其中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公检法的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司法警察队伍也难逃扼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若干人”,正是这一明确规定推动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壮大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第1页共6页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