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放射源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证我厂放射源及职工人身安全,使放射源更好地为炼铁厂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管理内容2
1凡我厂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购入的放射源均需通过设备科,由设备科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2
2使用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单位车间主任签字、兼职材料员签字方可
出库期间,领用人对其安全负有全部责任,要切实做到正确安装使用,妥善维护、保管;2
3损坏、遗失放射源即构成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损失;2
4对放射源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2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厂所有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活度、分布及接触情况建立档案(领用单位及管理单位均需建立档案);2
6存在放射源的车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管理工作;2
7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进行登记、上报、根据规定制定限期整改计划;2
8对闲置和报废的放射源提出报废计划,由管理单位根据放射源管理办法执行报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贮;2
9本规定解释权属于设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