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
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1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