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