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
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因此,大部分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比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往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形式除了合同制外,还有靠口头协议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看,有10年以上长期的,也有几个月短期的,还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灵活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是一项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的社会保险险种
无论何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本条例规定的职工,是广义上的职工,包括每个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临时工等在内的所有的劳动者
为了加大这方面的管理力度,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减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的其中一项职责是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防止用人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少报、瞒报职工人数
2.工资总额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
本条例所称的工资总额,根据本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需要强调两点:一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