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老挝的木材出口与森林采伐配额制度本文是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foejapan于2011年3月发布的关于“提高老挝合法木材可信度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调查得到了日本林野厅的资助
一、发展林产业和限制原木、锯材出口为促进国内林产业的发展、促进半成品和成品的出口,老挝政府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先后发布首相令禁止原木出口和削减锯材出口
2002年发布第18号首相令,以限制基本加工的锯材出口为目的,又禁止了锯材出口
2004年发布第25号首相令,只允许部分半成品出口
这些命令正在逐步实施
为保护半成品及成品的国内生产者,缓解对天然资源的压力,除家具加工外,禁止国外对天然林木材二次加工的投资
在老挝,加工木材分为以下4类:完全未加工的原木(maithone);加工成板、厚板及柱等的木材(maipehoup);大致加工过的木材(kheungsamlethout);以胶合板、家具部件等某些形式组合的木材(maisamlethout)
2008年时如果有老挝政府的特别许可等,加工成板、厚板及柱等的木材出口是合法的,但以后被禁止
为利用“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cept)”的优惠税率,许多木材相关产品临时从例外品种转为对象品种
这样,5%~40%相关产品的关税在2008年之前降至0%~10%
这是为进一步提高老挝木材产业区域竞争力的一项措施
除了为今后供应木材促进造林的各种计划外,老挝还采取了2项与木材业界有关的措施:一是利用造林木的所有木材加工向外国资本开放(pmdecreeno
46/2001),二是让木材加工厂开展适合自己规模的造林(pmorderno
18/2002)
二、森林采伐与木材出口程序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一环,老挝政府制定了全国森林采伐计划,并得到议会的通过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地方政府及特别区的申请和森林经营计划,提出采伐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