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报告编写总体要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县水土保持监督站二、责任人主管局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三、验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须提交的资料(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五)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验收条件(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六、审批程序(一)申请和受理1、凡是县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县提出验收申请
2、县办公室收到关于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设施申请后,转厅水土保持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