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塔拉壕煤矿二0一四年一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望煤矿各科室及班组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矿井安全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隐患
班组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条切实加强对现场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隐患排查机构第四条煤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如下),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分管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瓦员、技术员、通风工及其他相关特员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小组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长:白士邦副组长:李作明、蔡江、张会斌、李宏斌、刘河成员:郭万英、李志军、崔健宏、秦志成、周长虹、王德雪、杜永威、魏鑫、麻勇、杨欣、姚鑫磊、彭渺、丁树丛、李晓旺、闫靖宇、杜福祥、闫冬生、闫鹏、李作喜、刘家法、邵炳辉、张鑫第五条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且负直接责任,各分管的副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矿、职能科室、班组三级管理和监控,且各级隐患排查机构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记录,把存在的问题、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整改负责人等详细记录在案
第七条各职能科室要成立以安全副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组,对自己分管的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