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xx、《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xx、《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钢炼钢厂区域内维修、施工等所有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3
1缺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
195的状态
2缺氧危险作业: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4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分类4
1受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4
1密闭设备:指贮罐、塔(釜)、除尘器、蓄热器、真空泵、箱体、烟道及锅炉等
2地下受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井、地窖、污水池(井)及化粪池等
3地上受限空间:包括料仓、气体阀室等封闭空间
5作业许可证管理5
1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许可证采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见附件)
3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和安全员确认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签发
4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运行控制室或岗位人员保管、登记;第二联由作业人员作业时携带
5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周期,当作业内容或现场条件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6许可证应具体写清危险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采样分析数据由业主单位专业人员填写
7作业负责人、车间(科室)主管领导对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面性、可靠性负责;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