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分析目前,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方面的行为倍受争议
有人认为,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以土地生财”、把“土地作为第二财政”、以土地作文章搞“经营城市”等,极大地侵害了农民的权益
其实,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是重要的创新主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分析地方政府在土地制度变革中的行为,有助于为今后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一、地方政府是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主体20世纪80年代初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普遍认为是农民的“伟大创造”
不过不可忽视的是,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是在安徽、四川、贵州、XX省这些贫穷的农业大省开始实行
而这些省份的地方政府为农民“地下半地下”的包产到户提供了政治保护和给予合法承认
在当时,全国各个省份面对基层自发的产权创新有着不同的约束
在制定中央政策过程中,不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当地的利益和主张进行了讨价还价
地方政府提供产权保护的动机在于其对“收益—成本”的估计
由于中国的资源分布极不均匀,在率先实施改革的那些省份,自然灾害多、农村人口比例高、经济发展水平低,因此饥荒概率高,救灾压力大,对“包干到户”的支持有利于粮食问题的解决
而中央在当时的“行政性放权”给予地方政府较大的自由,从而减少了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成本
周其仁(1995)认为,20世纪80年代的政策决策过程中,围绕产权创新的中央政府与农民两极之间作交易的模式发展为“农民—社区—地方—中央”多极之间的谈判、沟通和“交易”;从长期角度看,这里包括了重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要素
1984年之后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了各种类型的土地使用制度
比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贵州湄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苏南和北京顺义的“规模经营”、中西部地区的“四荒”使用权拍卖等
主要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