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和建档第三条中学新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区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班级建档
新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学生班级信息,其编码规则为:3位年级代码﹢6位学校代码+3位班级顺延码,计12位数字
如:110100440101
第五条新学生建档
学校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学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a
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
学生编码在新学生新建档案时分配
学生类型属性
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等信息,1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每个新学生建档后,班级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
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第三章学籍异动流失(辍学)第六条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由XX县区中教科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学第七条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XX县区中教科审批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八条由其它省市转入,由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该学生的电子档案,只能按新学生为其新建电子学籍档案,参见前述新学生入学和建档
第九条由本市转至外省市,由于转入学校及班级在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