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职工发生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20xx年7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
同年8月份,他在某中医院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适用期为三个月,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xx年3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
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
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
甲的父母认为甲是在为医院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提交了甲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中医院以甲还在试用期为由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拒绝予以工伤认定申请,于是,甲父便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审理后认为,虽然甲为医院试用期的工人,但是甲是在医院从事医院安排的具体工作,并且根据甲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甲与医院形成了劳动关系
甲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单位就具有工伤认定权,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就甲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医院不服,医院认为,甲为医院的试用期的工人,就其赔偿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应予以兑现工伤福利待遇
医院在行政复议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某中医院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予以维护,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案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的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