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地再分配制度的重新认识对农地再分配制度的重新认识一、农地再分配制度:调地包产到户以来,中国的农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共有私用”的产权制度
这种“共有私用”的产权结构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产生了一种典型的土地制度形态,即在农户之间根据家庭人口变化周期性调整土地的“再分配制度”
这种再分配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它不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而是一种行政性的“配给”制度
由于这种再分配制度采用的是行政性调整方式,因而带有强制性特点
因此,这种调整行为往往不是交易双方的自愿行为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调地”成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颇具特色的、又非常流行的一个重要特征
许多村庄都存在着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各种形式的土地调整行为
调地形式主要有两种
大调整和小调整
这两种典型的调地方式在农民眼里是有根本区别的
所谓大调整,简单地说就是“打乱重调”,即不管承包期是否到期,村委会根据社区内农户家庭人口变化或其它原由,由村委会将所有农户的承包地全部打乱重新分配
这样的调地过程,虽然不是所有的地块与原使用者的对应关系都发生变化,但是,所有的农户均将受到土地不稳定的影响
所谓小调整,也是村委会对农户之间的人—地关系的一种行政性调整
恰恰与大调整相对,小调整是指个别农户之间的“多退少补”,即一定时期后,人均土地多的农户将无偿出让一部分承包地给人均土地少的农户使用
已有的研究指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农村的经济发展主要有两个不利的影响
首先,由于土地不断地进行调整,农户耕作的地块就会时有变动,理性的农民就不会或者减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例如,减少一些农田基本建设和农家肥的投入
农民会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掠夺式的耕作,例如,多施化肥
这些行为会降低土地的生产潜力,从而影响农村经济的增长(wen,1995;prostermanetal,1996)
其次,由于土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生活依靠,农民会担心自己在下一轮土地调整中分不到地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