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贯彻落实尸检制度的几点认识【关键词】尸检;医疗纠纷;认识【中图分类号】d922
1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7—0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4年余
对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妥善处理医疗事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条例》就如何落实尸检
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而医院和临床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引导
笔者结合近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处理医疗诉讼案件的体会,就我院如何落实尸检、完成举证责任谈几点粗浅体会
一尸检是医院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环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8条第1款规定:“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同时第3款还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
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1由上述条例规定
在现行法律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医院只有完善尸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确保动员尸检程序顺利实施;在遇到确因患方的原因导致尸检不能进行的情况时,一定要留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才能在随后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或案件审理中
实现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或由医方转移给患方
避免医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关责任,从而大大提高医院的抗辩能力
[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门诊部主任
te1:+86-991-4992023·268·二、院方应主动动员患者亲属进行尸检的情形“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X8943;X8943;”《条例》如此规定须尸检的情形,显得较为笼统
因在医疗实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