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贯彻落实尸检制度的几点认识【关键词】尸检;医疗纠纷;认识【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7—0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4年余.对改善医院及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妥善处理医疗事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条例》就如何落实尸检。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医院和临床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引导。笔者结合近年的医政工作实践和处理医疗诉讼案件的体会,就我院如何落实尸检、完成举证责任谈几点粗浅体会。一尸检是医院完成举证责任的重要环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8条第1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同时第3款还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11由上述条例规定。在现行法律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医院只有完善尸检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确保动员尸检程序顺利实施;在遇到确因患方的原因导致尸检不能进行的情况时,一定要留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才能在随后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或案件审理中。实现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分担,或由医方转移给患方。避免医方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关责任,从而大大提高医院的抗辩能力。[作者简介]张云宏(1970一),男,汉族,陕西澄城人,大学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门诊部主任。te1:+86-991-4992023·268·二、院方应主动动员患者亲属进行尸检的情形“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X8943;X8943;”《条例》如此规定须尸检的情形,显得较为笼统。因在医疗实际操作过程中,想象不到的事情往往是突如其来的,医院和医务人员除应具有遇惊不变的能力外,笔者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都应考虑动员尸检,且应履行是否尸检的相关手续。1.患者突然死亡,死亡原因依据当前手中的病历资料无法判定或证实的。无论患方对死因有无异议,都要将医院对死因分析性的结论如实告知患方,并留取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2.医患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对死因持有异议的。3.患方对诊疗过程中某个环节有意见或对诊疗效果不满意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虽然院方有证据表明患者死亡属正常疾病转归,仍有必要动员尸检.以澄清诊疗过失与疾病转归结果无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4.死亡原因不明.需明确诊断的.不管是否涉及刑事案件.还是交通肇事,都要动员死者家属或单位进行尸检。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交通肇事,诊疗护理无责任就可以不动员尸检,相反更应严格按程序,认真履行告知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书面意见,以免遗留潜在的纠纷“隐患”。12]三、实施尸检的程序,以及需要履行的相关手续《条例》只规定了实施尸检的时限要求,以及拒绝或者拖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医患双方在尸检实施前、中、后各自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具体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院方来讲,主要负有举证证明尸检不能的原因是由患方责任所致。在具体操作方面医院的做法是多方面的,主要应采取以下步骤,且缺一不可。1.主管医师填写《尸检申请单》,申请单应写明尸检的目的.科室领导及主管医师共同做患者家属或单位领导工作。强调尸检的要求和必要性;2.尸检必须征得死者家属或单位领导的同意,并签字,再经科室领导签署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3.对同意尸检的。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出具委托尸检的公函,患者家属书写并递交尸检申请,再由上级卫生行政行机关出函委托有尸检资质的机构执行。(1)业务主管部门、经治医师(携带病历),与患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方家属或代表共同前往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尸检机构。(2)尸检机构主检人员调阅病历,听取经治医师的病情介绍,患方陈述,并确定具体尸检日期,以及尸检报告送达的方式和时限。(3)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