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模版]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篇>>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部门】XX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2年03月13日【实施日期】1992年07月01日【正文】XX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0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行政区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保护
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区(市)、县计划、工业交通、农业、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公用)、规划、卫生、水利、林业、乡镇企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禁区(不含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
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理界线和设置标志
第五条本市在柏条河、徐堰河、府河、沙河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青白江、岷江XX县区段及其他河流、水库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地方水质标准和本条例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提出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