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本村委会爱国卫生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村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设立村爱卫会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四)组织动员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及创建卫生村、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运动
第五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的监督和管理;(三)卫生服务站应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五)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第六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全村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各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开展单位内部卫生达标活动
第八条全村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二)不破坏绿地、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