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外出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马蓉于20xx年6月入职重庆达江公司,其工作时间为8时至16时,公司食堂中午为员工提供午餐,员工中午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
20xx年7月13日上午,马蓉因弟弟来了,马蓉向车间主任请一个小时假中午与弟弟一起吃饭
同日11时30分许,马蓉在前往与弟弟饭局途中,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蓉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经该医院治疗诊断为:车祸伤;骨盆骨折(左侧髂骨、骶骼关节耳状面、左侧骶骨、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双肘、腹壁、双腹部、双大腿、双膝皮肤软组织损伤;左大腿皮下血肿;左腹部、左髋部皮肤坏死
20xx年7月11日,马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8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蓉于20xx年7月13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3月9日,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20xx年3月30日,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马蓉于20xx年7月13日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马蓉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请假后外出吃饭,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马蓉是否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的问题
本案中,人社局提交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马蓉的工作时间为8时至16时,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后应回到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无午休时间
马蓉于20xx年7月13日上午向车间主任请假后外出参加其弟弟宴请,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故马蓉请假外出赴宴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员工上诉:中午吃饭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应当认定为工伤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