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2)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王立强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就目前来看,法律的这一规定还比较笼统,虽有较多的司法解释,但在使用中仍难免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学术界和业务界具体实践中都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一、管辖权异议概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从这一规定来看,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前提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第二,时间范围,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这也正是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的期限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13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那么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就是接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
第三,主体条件,即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但这里的当事人到底指的是哪些人,是所有的当事人还是被告一方当事人以及是否包括涉案第三人,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仅是在司法解释中有些零散的规定
若干年的实践理论认为享有管辖异议权的应当是被告方当事人
二、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异议制度设计的行政化色彩我国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模式,在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带有鲜明的行政化特征
在我国行政化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进程中,当事人显然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立的行政化规则实质性的主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逻辑方向
1、管辖权争议解决行政化模式的程序规则及弊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解决管辖权冲突时起主导作用,而且在相关法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习惯于通过上级用行政命令手段解决
按照既存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方式,对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各争议人民法院应该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逐级上报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