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条为搞好安全生产,控制或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全体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奖惩分明
第三条本单位应实行安全基金制度,资金主要来自筹措(按单位员工人数提取)或拨款、收取的罚款等,该资金作为安全活动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对部门和个人的奖励分为
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等
第五条对部门和个人的处罚分为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实行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各予表彰、奖励:(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二)凡符合《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奖励规定的;(三)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四)在事故抢救中,使国家、企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及安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
(七)奖励程序第1页共15页1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有车间和部门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抱公司领导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二)贯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