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公司部门职责有限公司保密条例第一条公司秘密关系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所有公司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守公司的秘密。第二条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公司经营计划、资本运作方案;(三)公司财务状况;(四)公司业务数量、客户资料;(五)其他经公司确定应保密的秘密事项。第三条对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的以下保密措施:(一)标明“公司机密”,规定发放范围,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打印,发文部门和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二)打印过程中的废页、清样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在安全、防损的条件下保存;(三)非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秘密文件也按规定进行保密;(四)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准在普通的传真机上传送;(五)外出携带时,须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条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严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二)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三)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携带录音、录像设备进入会场;(四)有关会议文件要统一编号,在规定范围内分发,不得随意印发。第五条公司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应当范围的人员接触。员工对因职务或工作而知悉的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播。第六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来电、函或来人了解、索取公司资料时,属于保密的部分,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第七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未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携带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第八条员工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有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公司秘密。第九条各部门应当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第十条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人员或领导;有关保密人员或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公司秘密的,公司酌情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对故意泄露公司秘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