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第一条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
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
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1.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