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制度[1]云财教[2007]34号)XX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无力承担寄宿伙食费的学生进行补助,帮助他们解决上学寄宿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他们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从2007年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城市学校中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
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
第四条城市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各地按照统一标准承担
各地教育部门负责核实学生人数及资格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五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采取经费分担办法
分担比例为,昭通、文山、德宏、怒江、迪庆、临沧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迪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保山、丽江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80%,州(市)承担20%;楚雄、版纳、大理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60%,州(市)承担40%;红河、曲靖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50%,州(市)承担第1页共11页50%;昆明、玉溪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自行承担
州(市)财政承担部分原则上由州(市)级财政负责
如确需要建立州(市)、县分担机制,由各地自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
第六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由原来的小学150元,初中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