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制度[1]云财教[2007]34号)XX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无力承担寄宿伙食费的学生进行补助,帮助他们解决上学寄宿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他们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顺利完成学业。第三条从2007年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城市学校中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第四条城市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各地按照统一标准承担.各地教育部门负责核实学生人数及资格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第五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采取经费分担办法。分担比例为,昭通、文山、德宏、怒江、迪庆、临沧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迪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保山、丽江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80%,州(市)承担20%;楚雄、版纳、大理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60%,州(市)承担40%;红河、曲靖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50%,州(市)承担第1页共11页50%;昆明、玉溪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自行承担。州(市)财政承担部分原则上由州(市)级财政负责。如确需要建立州(市)、县分担机制,由各地自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第六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由原来的小学150元,初中250元,提高到小学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统一执行。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统一提高为: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750元/生.年。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41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3个迪庆州藏区县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每年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县寄宿学生数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补助人数,并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资金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州(市)在接到省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将本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连同省级资金一起下达各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4l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人县级财政开设的“xx县/市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财政安排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资金调度方式拔人各州(市),第2页共11页再由各州(市)将省级和本级承担的资金下达各县开设的“xx县/市财政局地方专项资金”特设转户;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由省级直接拨款到学校;迪庆州3个藏区县学生生活费通过年终决算补助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4l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列入“2300205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支出预算科目,通过转移支付列各地支出;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列人教育支出相关科,列省级支出,地州不记指标。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实行补助券管理,省级将统一印制《XX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券》(以下简称《补助券》,格式详见附件),根据补助人数分配各县(市、区)。学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