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逐步罚没物品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按照全市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第五条应当对罚没票据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第六条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
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八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
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第九条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票据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销毁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