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制度在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中的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的一点心得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民离土离乡,成为城市或农业产业工人,造成了大量农地的闲置,农村土地的流转变得频繁
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允许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
随着农村土地的流转,产生了一种新的现象,即作为土地承包人的农民并不实际耕种土地,而实际耕种人也并非土地承包权人
这也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如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实际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保护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
下面一件事就比较有代表意义
十几户村民于2002年分别与本村村民孙某签订合同,采用转包的方式将其所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孙某,合同有效至2027年,合同当时并未约定流转费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村内的土地价值不断增高,这些村民认为土地不应该再免费给孙某使用,要求孙某按照指导价格支付流转费
但孙某不同意,认为依据合同,他没有付款义务
于是,这十几户村民联名要求调解
我站详细了解纠纷情况,多次前往法院进行咨询
最后给出如下调解意见:(1)从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上看,合同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在程序上也不存在问题,因此合同本身在效力上是不存在问题的
(2)虽然合同并没有约定流转费用,但是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调、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应为有偿的
现土地承包权人对于流转费用提出请求,是于法有据的,应当得到支持
(3)从合同本身来看,未约定流转费用明显损害了土地承包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因而从民法角度上出发也应该赋予土地承包权人土地流转费用的请求权
在上述调解意见的基础,并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从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