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案情简介:郑某燕系某酒吧公司职工,郑某燕于20xx年1月1日在公司DJ台安排节目时,遭受客人暴力伤害
后郑某燕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该员工属于工伤
某酒吧公司不服,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某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经过:原告某酒吧公司诉称:郑某燕并非其公司职工,而系公司实际经营者的朋友,偶尔到原告处无偿帮工
郑某燕于20xx年1月1日在原告处因私人恩怨受到他人殴打,不是工作原因造成,不应当认定工伤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xx]第××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判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首先,根据第三人郑某燕提交的材料(公安局证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足以确认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上述证据,也完全可以反映郑某燕于20xx年1月1日晚上班期间在公司安排节目过程中遭受他人暴力伤害
其次,根据审核需要,被告依法向原告发出调查通知,要求其依法举证,但原告并没有在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并未对第三人申报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向郑某燕进行抗辩
综上,原告某酒吧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表述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第三人郑某燕述称: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法院确认以下事实:20xx年2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她于20xx年11月9日入职原告,从事节目策划、网络宣传工作
20xx年1月1日17时左右,她给老板刘某娟发微信,称与同事许某涓将辞职回老家过年,刘某娟回电称当晚到公司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