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企业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能是:监督、教育、惩处、保护。第四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纪,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工作对象开展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第二章纪检监察工作对象第五条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一)企业党组织;(二)企业所属职能部门;(三)企业投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四)企业广大党员和群众。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负责检查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及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地进行。第七条协助领导班子做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第1页共28页第八条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对党风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第九条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政纪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参与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重大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第十二条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认真查办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对涉案中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第十三条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档案。第十四条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第十五条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第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第十七条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第十八条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第四章工作职权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是。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第二十条监督权、检查权:(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第2页共28页议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调查权、建议权:(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查;(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四)有权在案件调查中,对知情不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提供证据和阻挠、破坏调查的单位及个人,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有权对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与决定决议的工作对象,发出纪检监察文书,促其限期整改;(六)有权根据对工作对象的有关检查或调查结果,向企业主要领导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