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989]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试点单位贯彻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领导,并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报自治区房改办公室
1989年4月6日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XX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89年2月24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经过一年的积极努力,进展较快
各盟市都组建了房改机构,并开展了房改工作
第一批起步的部分城市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调查测算和住房资金核定工作,有的盟市已制定了房改方案上报待批
试点旗(县)镇已先行一步,探索了经验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整顿的重要措施之一
因此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8]11号文件和国办发[1988]13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
当前,要把出售公有住房作为房改的重点,加速住房商品化、私有化进程
这不仅对于现行住房制度的改革,而且对于抑制通货膨胀、调整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为指导下一步房改试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积极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1、合理确定公有住房售价
各地要严格审定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
新房的标准价为住宅本体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不包括拆迁安置费,下同);旧住房的标准价为重置成新价
重置价按当地前一年建筑安装预算定额、取费标准、调整系数构成的住宅本体造价和当地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计算
向职工出售时,再加上楼层、朝向、环境、地段、设备、装修、配套程度等调节因素,适当增减计价
2、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
除国办发[1988]13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和因特殊原因暂不出售的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