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负责处理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实施相关的监督检查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科学技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技术水平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发展计划和事业经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并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九条(专业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