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简介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于主体89(2000)年4月1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504号颁布实施
此法共有六章五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正确清偿债券、债务,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第一章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基本(1-7条)载明本法宗旨,规定适应对象、破产条件、免于责任的理由、管辖破产的裁判所
本法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办理法人登记,进行企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商投资银行(合资合作、独资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无支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债务超过其财产,或造成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不能按一般程序解散企业的,依照本法宣告破产
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债务担保,或得到其他机关、企业、团体资助,或达成和解协议的,不予宣告破产
第二章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8-22条)规定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程序、裁判所的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果、清算委员会(与破产有关人员)的成立及其任务
破产申请程序和方法:债权人在规定期间不能收回债权数额,可向企业所在地管辖裁判所申请企业破产,以收回债权数额
企业若有三名以上债权人,须经一名以上债权人同意
破产申请书应附具载明债权人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及其代理人姓名、地址、债权名称、债权数额、债权期限、宣告破产的企业名称、地址、债权未被清偿的理由、同意破产申请证明资料
丧失偿还能力的企业为免债,可以经企业理事会或共同协议会的决定,向裁判所提出企业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所需内容,并附具企业亏损情况、不能偿还债务的理由及资产目录
受委负责办理解散的清算委员会认为企业债务超出破产企业的清算资产,债权人企业破产为妥,可向管辖裁判所提出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资产、债务资料、一般程序第1页共3页无法解决的理由
裁判所自接到破产申请之日起30